王红曼:熊彼特对自然法在经济分析史中的考察
作者简介
王红曼,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21年第2期(总第9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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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彼特对自然法
在经济分析史中的考察
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年),是美籍奥国经济学家,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界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经济分析史》是迄今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界关于经济学说史,特别是关于经济分析方法的演变方面最广泛详尽,而追根溯源又比较深透、分析评论又多具特色的第一本巨幅专著。
在对人类经济分析史展开阐述时,熊彼特注重把历史的发展和理论的探究二者融合在一起,提出富有创见性的见解。他极为重视经济形态形成过程中的历史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理论基础,其中,以罗马法和自然法为核心建构的制度基础,被他视为整个经济分析史的奠基性开端。在他的学术视野里,自然法比罗马法还重要。
针对罗马法,他只用一小节内容——即“罗马法的重要性”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对待自然法则不同,他单辟一章(在《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二编第二章)来阐述其历史性与重要性。
由此可见,熊彼特极为重视自然法,并对自然法在经济分析史中的地位给予了高度评价,目的是为了阐释人类信仰秩序、道德秩序、法律秩序是如何深刻嵌入经济秩序之中,从而为探索西方经济学理论渊源提供了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学术视角。
一、熊彼特重视自然法的原因
熊彼特重视自然法的原因是什么?换言之,他为何将自然法视为经济学分析的重要背景之一?这就得从自然法的概念说起。
熊彼特在阐释自然法概念时,首先是将自然法划归为伦理法律范畴来界定的。他说:自然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把广义的自然与公正联系在一起,从而为后世开了先例,就连英国的“古典派”经济学家有时也把自然和公正混淆在一起。
罗马人也是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界说,比如,盖尤斯(《法学总论》第一篇第2章)天真地说,自然法“就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法则”;乌尔比安也这样说;他们都把自然法看作是法律规定的根源,与实在法、法令等根源一样好,而且更加优于后者。
中世纪大哲学家圣·托马斯·阿奎纳(1225—1274年)甚至对自然法作了永久性的表述:理性的最高标准是自然法(《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一篇,问题九十九,第二条)。
熊彼特为了说明自然法的重要性,他举了两个例子,第一,西塞罗把自然法这个词加在了官方的国际法上。
理由是,国际法包含有衡平法的规定,因而似乎要比拘泥于形式的民法更为“自然”,所以国际法在十七世纪获得了万国法的含义;
第二,当我们遇到产生于契约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弄清缔约双方想通过契约做什么交易,也就是弄清“交易的性质”,表面看来,事情的这种性质似乎与任何意义上的自然法都没有关系,事实上两者之间有很多关系。
因为,首先自然法或“自然的公正”是一套规则,由自然强加在所有动物身上;其次自然法实际上就是符合于社会需要或便利的一套规则,比如国际法;
第三,人类的实在法必然来自于根据这种自然法所作的推论,或者来自于根据具体情况对自然法所作的调整。一项法令若违反这种自然法,就决不会成为有效的法律。在熊彼特看来,自然法对人类具有道德约束力,它们为我们评价法律和政治结构奠定了基础;同时,自然法对于所有社会科学的起源和早期历史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正是出于对自然法这样的认识,熊彼特认为,自然法对经济学的贡献仅仅提及自然法学家普芬多夫在其论著中所作的周密论述就行了。他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认为交换价值取决于财物和货币的相对稀缺和充裕。因而市场价格便趋向于生产所耗费的正常成本。
在熊彼特看来,普芬多夫对利息所作的分析不厌其烦地引证《圣经》,显然不如后期经院学者的分析。但是,普芬多夫接着讨论了有关公共政策的各种问题,例如,如何通过节约法令来抑制奢华;如何管理和控制垄断企业、手工业行会、继承、限定性继承以及人口。这种讨论处处显得明辨事理,稳健温和,具有历史感,而且时时不忘福利问题。对此,熊彼特高度评价说,“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国富论》的雏形。”
熊彼特对自然法概念所起的分析作用理解得特别深刻,他强调指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自然的公正”这类行为是一般动物生存的必要条件。这种公正涉及在特定人类社会实际历史环境中,则是人类社会生活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
熊彼特举例亚当·斯密的工资理论即是一种自然法的事实陈述——在《国富论》第一篇,第8章,“劳动的产品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工资”。在熊彼特看来,斯密的这一说法显然是一哲学意义上的或价值判断意义上的自然法命题。
总之,基于自然法概念性、历史性、内涵性和理论性的综合考察,熊彼特说:“社会科学起源于自然法概念”。可见,在他心目中,自然法居于一种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阿奎纳自然法视域中的私人财产理论
熊彼特出于分析体系上的考虑,直接跳过五百年而进入中世纪阿奎纳时代。他赞美阿奎纳的《神学大全》在思想史上的地位,犹如卡尔特大教堂的西南塔尖在建筑史上的地位。阿奎纳作为当时教会的知识分子,主要研究领域涉及“自然神学”和“超自然神学”两部分。
熊彼特指出,在整个中世纪时期,经济学没有自己独立的位置,它们是道德神学和伦理学的组成部分,而道德神学本身又是超自然神学和自然神学的组成部分。后来,特别是在十六世纪,经济学方面的问题归入了经院法学体系。
在中世纪经院思想体系中,经济学作为一个整体从来没有被单独讨论过,其源头非常小。他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毫无疑问,是由于缺乏兴趣。
特别是就阿奎纳来说,他固然对政治社会学感兴趣,但对于他来说,所有经济问题加在一起,还不如神学或哲学理论中最微末的问题重要,只是当经济现象提出道德神学方面的问题时,他才对其有所论述。
即便在他论述经济现象的地方,我们也感到他不像在其他方面那样,把其全部超人的智力都用在那里,满怀激情地探讨事物的本质,而只是为了论述的完整而在写作。”
尽管熊彼特对中世纪经济学发展,尤其是对阿奎纳的经济学研究状态做出了上述评价,但是,他仍然从经济分析史的角度侧重考察了阿奎纳自然法思想体系中的经济学思想成份。他认为阿奎纳最重要的经济学思想即是他的财产理论。
他指出,阿奎纳先消除了这个问题的神学色彩,接着便在《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二篇问题六十六第二节中说明“私人财产并不违反自然法则,而是人类理智的发明。”
阿奎纳列举了几条理由界说了私人财产的社会“职能”——即私人财产之所以合理,是因为人们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要比对许多人或所有人拥有的东西照看得好很多;是因为人们为自己干活要比为别人干活卖劲得多;是因为如果财产划分清楚,就不会为如何使用公共财物而争吵,就会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熊彼特认为,阿奎纳私人财产理论可以说即是一种“纯经济学”,当然,他的经济学尚处于萌芽状态,实际上只包含他有关公平价格(《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二篇问题七十七第一节)和利息(《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二篇问题七十八)的一部分论述。
严格说来,阿奎纳有关公平价格,即确保交换公平“相等”的价格论述,是亚里士多德派的论述。熊彼特说:“阿奎纳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没有假设存在一种形而上学的或固定不变的‘客观价值’。
他的价值量并不是与价格不同的东西,只不过是正常竞争价格。他对价格和价值所作的区分,不是价格与某种非价格的价值之间的区分,而是个别交易中支付的价格与估计价格之间的区分。
估计价格‘存在于’公众对商品的估价中,指的只不过是正常竞争价格,或指的只不过是在存在正常竞争价格的情形下,这种价格意义上的价值。在不存在正常竞争价格的情形下,阿奎那在其公平价格概念的范围内,承认了某一物品对卖者的主观价值因素,虽然没有承认该物品对买者的主观价值因素。这一点对于经院学者论述利息问题很重要。”
同时,阿奎纳谴责利息违反交换公平,但是他始终没有触及为什么要支付利息这个问题。可以说,阿奎纳对这个问题仅仅提供了一些思考的线索。
尽管如此,熊彼特还是高度评价了阿奎纳的“经院经济学”思想,他甚至认为,德·卢戈即是根据阿奎纳的提示,把营业利润说成是付给社会服务的‘一种工资’,从而对利息理论做出了贡献。
三、自然法体系下的公共利益和功利主义
熊彼特认为,封建社会包含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胚芽;中世纪经院科学包含着文艺复兴时期的世俗科学的所有胚芽。所以,从十四世纪到十七世纪最初的几十年,已经容纳了新生资本主义的所有现象,并为后来包括像亚当·斯密在内的后继者开展分析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个阶段的自然法思想已经突破阿奎纳私人财产理论的局限,开始探索公共利益。
在他看来,自然法哲学家的经济学可能源于莫利纳。莫利纳一方面明确地把自然法等同于健全的理性,另一方面又把自然法等同于社会便利或需要。当然,这些观点仍然是更为鲜明地继承了阿奎纳的思想。但他确实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他在重复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后,显然为了解释其含义而补充道:“也就是说,自然的公正就是‘事情的性质’迫使我们做的事。”
在熊彼特看来,“莫利纳并不是在解释亚里士多德的意思,而是添加了一个新意思——他明确地把自然法与我们根据公共利益所作的理性判断结合在了一起,而所谓公共利益则是我们在研究工作中或实践中所观察到的各种具体情形下的公共利益,无论是个人契约还是社会制度。” 熊彼特进一步指出,莫利纳对“自然法的性质”所抱的看法,与他同时代的或比他更早的自然法哲学家所谓的“理性指引”是同一种东西。
熊彼特强调指出,“如果利用莫利纳提供的线索,则我们所能给出的唯一答案就是,根据所涉及的社会形态进行调整,而这里的社会形态是从功利主义的公共利益或社会便利来考虑的。
由此,便有了这样两个等式:公正的等于自然的,自然的等于正常的。……由此,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从他们的公平价格转到竞争性均衡价格。”可见,自然法对现代经济学的启示和贡献是巨大的。
基于对人类历史的考察,熊彼特认为,自然法是人性科学之法。凡是涉及人的自身利益、共同利益以及功利主义,都是人的“理性”所支持的最好原则。他说,比如爱尔维修就认为,自身利益原则在人类世界中起的作用,就如同万有引力定律在物理世界中起的作用。
就连伟大的贝卡里亚也宣称,人完全是自私而以自我为中心的。因此,可以说,功利主义只不过是另一自然法体系,是具有强烈法律倾向的体系,一方面是道德命令体系,另一方面是立法原则体系。比如,边沁认为自己主要是道德家和立法家,对于他来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之所以具有头等重要意义,是因为它是衡量立法“好”与“坏”的标准。
最后,熊彼特客观指出了自然法的命运。他认为,在十七世纪时,自然法思想体系最初是一法学体系,所有非法律的材料都作为辅助材料塞入了这一法律的框架。而到了十八世纪,非法律材料的增加和新研究领域的出现却冲破了这一框架。“自然法学”原来处于一种很高地位的情况开始发生改变,逐渐被纳入一种被称为“道德哲学”这一新的综合体系中。
当时道德哲学是大学课程中的一个学科,主要由自然神学、自然伦理学、自然法学以及政策学构成,而政策学又分为经济学和财政学(税收学)。亚当·斯密以及他的老师弗朗西斯·哈奇森都是大学里的道德哲学教授。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就是从这一较大的有系统的整体上分割出来的部分。
由此可见,自然法仍然以某种新的形式存活了下来。但存活的时间并不很长,道德哲学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上半叶在大多数地方已迅速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和地位。
他说,“在此期间,最后一个自然法体系即功利主义没有能够像以前的自然法体系那样有效地控制经济专家,因为该体系形成的时候,经济专家已赢得了自主权。”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自然法开始淡出经济学分析体系。尽管如此,自然法在经济分析史上的地位仍然是重要的。